“赴海外上市热潮渐退 中国企业遭遇诚信危机
中国概念股原罪难掩 VIE模式监管势在必行

早在今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国内媒体及业内人士对于VIE的讨论。VIE模式会否被打破?政府相关部门会否对在国外上市的中国概念股公司转变默认态度?VIE模式的前途在舆论中显得岌岌可危...

2006年商务部下发《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即俗称的“10号文”,要求境外壳公司收购境内关联企业必须报商务部审批。多位创投界人士表示,“10号文”后,商务部事实上没有审批一单红筹返程并购...... [详细]

导语:9月底,一份名为《关于土豆网等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的情况汇报》的研究文章闹得国内外投资市场和国内民企人心惶惶。该文章提出了针对VIE结构监管的政策建议,而一旦VIE被禁,不仅中国互联网公司海外上市路径被堵,背后数亿美元基金也退出无门。

  CMIC观点

自2000年新浪公司首家采用合同绑定内资公司获得海外上市后,这种“新浪模式”也就是VIE模式亦称协议控制便开启了中国企业赴海外上市的先河。VIE模式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中美两国的证券发行制度不同所致...[详细]

  CMIC观察

短短数日之内,VIE事件上演了过山车般的场景,在风口浪尖里几度跌宕起伏,戏谑着市场紧绷的神经。首先是支付宝事件中马云爆出VIE秘而不宣的内幕。马云在与雅虎和软银开战,以“VIE非法”为由,单方面终止了VIE协议,以极低的价格将支付宝从阿里巴巴集团转移到了自己控制的内资企业...[详细]

  中国市场情报中心(CMIC)

中国市场情报中心(CMIC)隶属于工信部直属机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赛迪集团),具备深厚的政府及行业背景,成立于2002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中国最权威的咨询服务平台。如今,中国市场情报中心覆盖了国民经济中的各个行业,致力于为各级政府、社会各有关企事业、市场投资机构、投行及咨询行业等提供专业的产业研究、市场调研、企业管理、投融资咨询、数据服务、政府支撑、媒体宣传等全方位的服务。

多年来,中国市场情报中心已经构建起庞大行业数据库,并集结业内权威专家成立专家组,已经为上万家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市场投资机构及咨询公司在内的客户提供了专业的咨询解决方案。

 
“支付宝事件”——VIE模式浮出水面  
 
支付宝

2011年6月,马云以“获取牌照必须的步骤”为由,强硬的解决了支付宝股权问题,将支付宝70%的股权转移到自己和另一位股东成立的境内企业名下。尽管外资股东雅虎和日本软银在一些交换条件之下接受了股权转移事实,但业内普遍认为,支付宝事件并非完美收官。

在为支付宝事件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马云为自己的行为做了辩解。他指出,支付宝股权转移一事是为获取牌照所必需,自己不得不这样做,他甚至指责VIE为“非法”:“央行到现在还在问我们到底有没有协议控制,别人肯定有协议控制的,我不管,别人犯法,我们不能犯法”。

支付宝事件以及马云的表态,令在中国潜伏了10多年的VIE模式浮出了水面,也使得对其合法性的探讨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赵占领:支付宝引起外资对中国企业的质疑

互联网法律专家赵占领则对《法人》记者说,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的出现让境外投资者对中国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的契约精神产生了很大质疑,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境外公众投资者的信心。

“支付宝事件产生的影响很深远,无论是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还是对中国政府监管政策的影响都是重大的。”赵占领说,支付宝事件把VIE这样一个长期存在于中国互联网行业的融资模式,纳入了公众和监管者关注和审视的范围... [详细]

 
解读VIE模式  
 
VIE模式——协议控制

VIE结构即协议控制,又称“新浪模式”,是指离岸公司通过外商独资企业, 与内资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来成为内资公司业务的实际收益人和资产控制人,以规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限制外资进入的规定。

中国互联网公司大多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MIIT就明确规定ICP是内资公司才能拥有的,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后来这一结构被推而广之,应用许多非互联网赴美上市的公司中。 这些公司通常的做法是:

一、公司的创始人或是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设置一个离岸公司,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

二、该公司与VC、PE及其他的股东, 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开曼),作为上市的主体。

三、上市公司的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持有该香港公司100%的股权。

四、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

五、该WFO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VIEs权益的目的,同时符合SEC的法规。

VIE模式四类风险

根据数家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年报,大致归纳了以下四类风险:

1、政策风险:国家相关部门对VIE结构采取默许的态度,目前并没有实质的可操作的明文规定。一旦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相应的规定,可能会对采取VIE结构的公司造成影响。例如,中国政府官方曾针对特殊的行业使用VIE结构出台过相关的文件。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MIIT)发表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指出将会对互联网公司使用VIE结构进行密切审视。行业里把这当作是一个告诫性的信号,但没有禁止,因此尽管对VIE结构的使用得到了缓和,但使用仍然在继续。

2、外汇管制风险:利润在境内转移至境外时可能面临外汇管制风险。例如今年5月10日,世纪佳缘就在招股书中披露,其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两大子公司之一北京觅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觅缘)未能如期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外汇登记证,世纪佳缘因此未能完成对北京觅缘的首次出资。根据中国法律,商务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也将失效,而北京觅缘的营业执照将被北京当地的工商局吊销,它将不再是一个合法存在的法人实体。

3、税务风险:VIE结构的公司将会涉及大量的关联交易以及反避税的问题,也有可能在股息分配上存在税收方面的风险。比如新浪就在其年报中披露,上市的壳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在中国内地,如果非中国运营的境外壳公司需要现金,只能依赖于VIEs向其协议控制方,及境内注册公司的分配的股息。壳公司并不能保证在现有的结构下获得持续的股息分配。

4、控制风险:由于是协议控制关系,上市公司对VIEs没有控股权,可能存在经营上无法参与或公司控制经营管理的问题。

 
揭秘证监会VIE报告:《关于土豆网等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的情况汇报》  
 
引子:“互联网的国家安全受威胁”

8月17日,国内第二大视频网站公司土豆网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至此,根据信息产业部通讯发展司提供的资料,在境外上市(以美国NASDAQ和NYSE为主)的我国互联网企业接近40家,总市值1600亿美元。对比国内A股中小板和创业板,几乎所有“明星级”的互联网企业均选择在境外上市。

目前,国内互联网领域的龙头企业中,绝大部分选择赴美上市,对我国互联网络的国家安全已经形成严重威胁。据了解,信产部曾多次上报国务院,希望安排上述龙头企业尽早回归A股市场,以避免我国的互联网络国家战略受制于人,但由于上述互联网海外上市企业均涉嫌实质违反我国外资行业准入政策,在实际操作上一直难以解决...[详细]

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四大原因

(一)实质违反我国外资行业准入政策,难以在国内上市。

(二)无法完全满足A股上市条件:不符合A股上市财务指标和运营年限等硬性门槛要求;不符合A股在独立性、规范运作、持续盈利能力、募集资金投向等方面的要求;期权、库存股等制度安排对互联网企业至关重要,是其激烈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在这些方面境外市场仍有明显优势;互联网企业在成长早期依赖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前些年活跃在国内互联网市场上的大型股权投资基金几乎全部来自海外,这些股权投资基金熟稔海外资本市场,往往要求被投企业最终到海外上市...[详细]

网企境外上市利弊:高科技产业“转嫁”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由于A股市场发展不充分,企业到境外上市曾经对行业及企业的发展利大于弊。伴随着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龙头企业纷纷到海外上市,逐渐形成了以我国互联网行业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全面“转嫁”到海外资本市场的扭曲局面。

首先,高科技产业是各国在二十一世纪参与世界竞争的核心领域,如果我国在这一领域受制于人,将对我国未来科技强国的国家战略形成越来越明显的负面作用。以百度、腾讯、阿里巴巴为例,外资机构通过在海外市场入股(甚至通过战略投资成为主要股东)上述企业,获得的大量信息将直接威胁到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甚至不排除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和机构加以滥用的可能...[详细]

“协议控制完全规避审批”

近期,其他非高科技领域的传统企业也越来越多地采取这种非股权控制的模式。截止日前,上述协议控制模式几乎完全规避现有商务部、发改委及证监会的相关审批。

由于协议的形式非常复杂,协议控制的双方及其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均以各种理由绕开我国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协议控制也缺乏明确和详细的界定,加上一些行业管理部门对于协议控制采取默许的态度,逐渐导致对协议控制交易泛滥成灾。

首先,实质上规避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对外资并购的规定...[详细]

政策建议:疏堵兼顾

最近几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尤其是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已经为高科技企业回归A股市场创造了条件。为此,应当尽快制定实施相关政策,鼓励已经在海外上市的互联网龙头企业逐步回归A股。对于协议控制模式,采取疏堵兼顾政策,一方面疏导尚未上市的高科技企业优先选择国内资本市场,同时对于滥用这一模式以图转移资产的企业予以坚决制止。相关政策建议如下:

一、加强监管。建议由商务部牵头,明确“协议控制”属于10号文中“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的情形...[详细]

 
PE/VC“寒冬时代”来临  
 
VIE被禁对美元基金创投打击巨大

清科在其快评中表示,一旦VIE被禁,VC/PE可能迎来又一个“冬天”。VIE架构是美元基金实现境外退出的主要方式之一,VIE架构如若被否,将对手持美元基金的创投机构打击巨大。

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仅在2007年到2011年上半年,VC/PE投资到广义互联网行业的投资案例数达到776起,投资金额达57.95亿美元。而广义互联网行业的企业绝大部分都采取了VIE的架构。VIE如果被取缔,数亿美元的投资退出渠道被堵,回报无门。

其实,面临“严冬”的不仅是投资机构,还包括大量未上市的VIE结构企业。

如一位互联网人士所说:“中国的电商还都在‘烧钱’阶段,对于它们来说,能否及时上市融资是生死攸关的事情。”这其中,包括京东、凡客等已广为人知的明星企业。

同时,因为无法上市,投资机构可能会要求以回购等其他方式退出,对于被投企业来说无异雪上加霜。何况,采用VIE模式的行业绝不仅仅有互联网。

一家投资了连锁教育机构的基金称正在研究回购条款。而律师表示,跨境回购相当困难。“钱已经都汇到境内来了,要想汇出面临外汇管制上的难题。”这位律师表示,他曾有一个客户,因跨境回购不成,最后只好找了和被投资机构属同一集团且已在境外上市的一家关联企业接盘... [详细]

PE/VC无近忧而需远虑

诸多外资PE/VC都在密切关注VIE监管最新动向,同时对此讳莫如深,不愿公开评论。

有外资PE对此忧心忡忡,“如果政府彻底否定VIE架构,外资PE已完成投资且需要退出的VIE项目怎么办?它可能会变得一文不值。为此,我们已有关于VIE的项目停滞两个月无任何进展,静待政策出台。”但有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对记者指出,VIE实际上是个投资问题,不属于证券问题,目前关于规范VIE模式及加强监管的事务由商务部牵头,证监会参与,且处于研究阶段,尚未有结论。

此外,证监会关注的重点在于有外资进入的境外上市模式该如何监管。在上述人士看来,目前VIE模式的存在是一个法律漏洞,若要取消则涉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需要经过一个长期而繁琐的立法程序,因此,短期内取消VIE的可能性不大,纳入并逐步加强监管则是大势所趋。

“几乎所有的互联网公司都采用VIE结构,可以说中国互联网行业几万亿市值的都是在VIE结构下发展起来的,政府不会完全不考虑历史因素而简单否定VIE的,所以不必太担心VIE风险。”北京某大型知名券商互联网行业分析师也对记者表示。

综上,对于PE/VC而言,投资VIE模式的项目是近无忧,但应有远虑。在静观其变的同时要积极应对。比如,加快美元基金已投资项目的进程;此外,可以探索过桥贷款或债转股等方式投资、扩大人民币基金规模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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