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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IC:从郑恺火锅店涉嫌抄袭看店面装修维权策略

发布时间:2020-08-11 15:25:58

来源:赛迪智库

作者: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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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MIC讯】导读:近日,演员郑恺新开的“火凤祥火锅店”因疑似抄袭“吼堂老火锅店”的装修风格而被推上热搜。
  
  乍一看,两者似乎确有相似,但这种因相似而可能构成的侵权受到哪部法律的保护呢?
  
  著作权法体系下的保护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设计思想。两家火锅店都采用怀旧风格的装潢,仅从这一点是无法构成著作权的保护客体的,因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客体采用法定主义,法定的作品类型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所以,“吼堂火锅店”如果想用著作权法维权,必须要挑选对方店面所使用的具体作品类型,例如店面推广方案是否使用了吼堂店的照片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下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吼堂火锅店”如果想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首先要明确店面装修是否属于法条中的“装潢”。对此,我国司法解释已经将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认定为 “装潢”。因此,吼堂火锅店”的店面装修可以被保护。
  
  其次,要证明自己“有一定影响”,对于“有一定影响”前提的适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掌握的标准不宜太严,否则将人为地提高商品包装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标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宗旨相违背。
  
  最后,需要证明两家火锅店的装修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处,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责任编辑:言笑晏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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