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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IC:巨灾保险对安全产业发展带来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6-09-14 09:29:27

来源:赛迪智库

作者:李泯泯 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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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MIC讯】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多发的国家之一,历史上由于灾害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难以计数。巨灾保险可以有效分散风险,激发商业保险的活力,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2016年5月11日,中国保监会与财政部共同印发的《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结束了试点探索,步入实质运作阶段。巨灾保险的建立对我国安全产业与保险接轨极具借鉴意义,如何通过建立安全产业+保险的机制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推进安全产品市场化,提升社会和企业的认可及重视是一项亟待破冰的议题。
 
  一、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概述
 
  (一)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模式
 
  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制度属性决定了巨灾保险“官民结合”的运作模式。作为一种“准公共性”险种,巨灾保险不适用于商业运作,其顶层制度设计和立法保障都需要得到政府的宏观指导。国务院于2014年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以制度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和巨灾保险准备金制度,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约束和激励作用。我国早在2013年就已先后在深圳、宁波、云南展开综合性的巨灾保险试点,并于2015年10月30日在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发生5.1级地震后完成首单地震保险赔付。在试点期间,共有6家保险公司为云南省大理州所辖的12县市提供地震保险保障,保费由省、州、县三级政府从财政资金中拨款予以全额承担。
 
  (二)设置分层机制,提升偿付能力
 
  巨灾保险风险高,采用分层设计可以提升灾后偿付能力,积极发挥政府财政和现代金融手段的作用。我国政府在充分分析巨灾保险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后,结合实际国情,开拓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分层策略。一是参照国家标准进行定损,将灾害破坏程度按等级划分为五级,明确各级赔付金额。二是将实际损失固化为三个档次并规定限额,确定保额上下限,以免后期纠纷。三是秉承“风险共担、分级负担”原则,设计出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五层机制,其中前四层作为分担主体,当财政支持及准备金无法及时到位时,启动回调机制,以前四层分担额度和财政支持总和为限,对保险合同实行按比例赔付。
 
  (三)完善再保险机制,唤醒民众投保意识
 
  再保险是巨灾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亟需促进再保险专业化发展,同时激励民众增强巨灾保险投保意识。再保险是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由于巨灾保险风险巨大,一旦出险涉及金额较高,需要充分利用其他金融手段分散风险和管理资金,而再保险公司可通过非比例再保险为保险公司提供多层保障,从而减少保险公司的负担。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呈现“三分天下”的局面,分别是中再集团、7家境外再保巨头在华分公司以及离岸再保险人。另外,民众的投保意识对巨灾保险基金的归集至关重要。虽然强制性投保可以保障基金的覆盖面和低成本,但国际趋势倾向通过行政手段激励民众自愿投保。我国更多的是采取隐性政策,在制度层面安排一些条款如将巨灾保险与申请房贷捆绑。同时通过鼓励地方政府给予民众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来加大激励力度。
 
  二、 对我国安全产业与保险合作的借鉴意义
 
  (一)仿效巨灾保险运作模式,充分发挥金融市场作用
 
  安全产业与保险的合作模式应效仿巨灾保险,采取政府宏观政策引导,金融市场成熟运作的模式。发展安全产业的目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保障安全生产。同自然灾害类似,安全事故一旦发生,通常伴随着数额颇大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需要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赔偿。据专家估计,2015年的天津港“8·12”特大爆炸事故导致财产险赔付逾50亿元。为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同时也利于保险公司避免巨额赔付,政府与保险公司联手推广安全产品的应用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将保险与安全产品进行捆绑,遵从“谁受益谁买单”的原则,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成本,为使用安全产品的用户提供投保优惠。例如建筑施工单位被国家强制要求上建工险,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能够有效保障人身安全的附着式可升降脚手架,从而为该单位提供保险折扣。
 
  (二)借鉴巨灾保险分层机制,结合基金提升产品担保力度
 
  有效发挥安全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的作用,为安全产业与保险合作建立完善的分层机制。我国首支安全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平安于2015年组建的规模达千亿元的专项基金,旨在支持安全领域的新技术及新产品。在企业获得基金支持前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过基金管理机构的尽责调查。只有财务状况稳健,产品技术过硬的企业才能通过基金审批,因此安全产业与保险可以建立安全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分层机制,层层担保,加强投保人对产品的信心,同时兼顾各环节利益,提升偿付能力。另外,获得安全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支持的企业可以免去保险公司的调查,极大提高合作效率。同时,再保险的引入也有利于分散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
 
  (三)参考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找准行业切入点启动合作
 
  随着加强汽车主动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安全产业与保险的合作应顺应潮流,在交通事故严重地区,以汽车产业为突破口开展试点工作。当前,车险是我国各大财产险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占比超70%,仅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险的综合成本率就高达103.8%,车险改革势在必行。安全产业企业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可促使车主和运输公司安装汽车主动安全装置,有效避免重大事故,同时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率。一是保险公司需对合作的企业进行调查,并对汽车主动安全产品进行严格检测与安全评估。二是保险公司为合作的汽车主动安全产品提供产品险,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三是保险公司与运输企业、车企、4S店合作,为安装终端产品的个人或运输公司提供保费折扣,通过应用车联网技术分析驾驶者风险程度,为投保人配备具有差异性的主动安全产品+保险套餐。
 
  三、 建议措施
 
  (一)完善国家及地方规划,做好宏观顶层设计
 
  安全产业与保险的合作需要国家政策支持,建立科学合理的运作体系。第一,国家需出台政策明确支持保险业与安全产业展开相关合作,减少部分税费,激发保险业的投资意向。第二,国家需进一步修订安全产业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如“两客一危”车辆前装规范、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等,加大实施及监察力度,迫使企业强制执行,并对违规者予以严惩。第三,鼓励地方财政对投保民众及企业实施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
 
  (二)制定相关政策引导,稳步推动试点工作
 
  非强制性保险需要借助政策引导逐步开展,选取有针对性的产业开展试点工作。首先是政府应承担协调保险公司和民众利益杠杆的中间人,对参与安全产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和其他激励政策,用“有形的手”引导保险公司投入这一新兴险种。其次是由政府牵头,举办相关论坛及研讨会,为具有自主研发技术的安全产品生产企业与保险公司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分享的平台,促进双方的了解及深入合作。再次是选取一个特定行业作为切入点,全面开展安全产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如汽车主动安全产品,以事故多发省市的“两客一危”车辆作为实施对象,在试点工作中发现问题并逐步完善保险机制。
 
  (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增强社会安全保险意识
 
  通过宣传推广和应用示范提升社会安全防范及投保意识。我国民众对保险的认知普遍不足,截至2015年,国民主动投保人数不足半数,唯有加强宣传工作,才能让保险买安全的理念深入人心。一是调动社会、媒体等各方力量,利用展会、社区等渠道进行安全产品+保险配套的推广,整合行业资源,开展正面宣传引导,释放正面能量。二是积极运用新兴媒体力量及互联网平台,创建安全产品与保险结合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秉持信息透明、公开的原则,方便民众查询与自己相关的产品及险种,让安全产品+保险的理念不再遥不可及,而是步入大众日常生活。

责任编辑:拂晓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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