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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研讨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

发布时间:2006-01-13 14:46:03

来源:赛迪情报中心

作者:国务院新闻办刘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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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和谐社会为主题含义深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今各种信息网络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快速发展和急剧演变的互联网尤其如此,如何把互联网建设得更加安全可靠,更加有用,更加可信是一个重大而严峻的课题,

互联网进入我国以来在新闻信息服务领域的运用一直十分突出互联网已经成为影响巨大,最具发展潜力的媒体,并对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民生活等方方面面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总体上我国网上舆论环境是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比较规范的,但同时由于互联网传播的特性,一些虚假新闻导向错误的新闻信息有时在网上流传损害了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网络媒体在我国快速发展,给我们深刻启示是没有规范就没有健康发展,对网络媒体必须实行依法管理,互联网新闻信息的涉及面很广,影响巨大,事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安全,对其实行依法管理十分必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曾经于2000年11月联合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信息暂行规定。经过五年发展,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新闻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发生很大办法,原来暂行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加快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队伍建设,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势的要求,国务院新闻办和信息产业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新兴媒体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对原来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于9月25日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发布的规定遵循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管理有关办法等法规要求,贯彻透明行政,公开行政,公平行政的精神,规范行政主体,行政对象的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明确了相关的责任,权利、义务,体现合法、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服务于管理相统一的原则,发布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公共利益,维护互联网新闻信息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管理范围,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界定为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实证类电子公告服务,或向公众发送实证类通讯信息同时明确界定,新闻信息是指实证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军事、外交等等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规定进一步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程序,规定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操作本单位已操作播放的新闻信息,提供实证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布实证类通告信息互联网新闻信息单位。第二类转载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三类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刊登播放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对设立各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资质和规定均做详细的表述,规定特别强调维护公众的利益,要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因此公众在互联网上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其他正常渠道举报。这些重要的规定和要求不仅符合我国国情,也完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领域的一个重要的管理规章必须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这不仅是新形势下互联网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构建安全网络的迫切要求。(if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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