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09-26 14:01:59
来源:赛迪情报中心
作者:赛迪情报中心
一个是《电子签名法》的研究和起草意义。
第二个是《电子签名法》的内容和作用
第三个是实施《电子签名法》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书面形式被确定为法律首选的表达方式,作为民事和商业表达方式的时候,作为意识转移,世界各国都用书面进行来进行梳理。我们在梳理过程中,发现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签名的要求非常之多,别的领域我们不说,就仅仅在金融领域里面,像《会计法》、《票据法》都有对书面形式、盖章、签章的要求,我们国家的《票据法》要求在转移过程中必须有证书和发行人的要说明。在相关领域里面,一些部门法开始做一些相应调整以适应信息化发展,我们知道比较清楚的是一些《合同法》,在2000年修订的时候增加了电子合同,就是书面形式的扩展解释,其中包括电子的表达方式,还有《海关法》、《税收征管法》都进行了修改。现在信息化的发展深入到各个方面,不仅深入到政府的行政管理、商务活动,也深入到人民的生活,我们现在电子邮件的使用量非常频繁,香港地区比我们稍微高一点,我们国内收到的电子邮件是4.4条,发出的是3.8条,香港是收到电子邮件是14条。我们国家的证券交易完全是电子化的。另外关于购买机票,所有的机票现在基本上都电子化了,像南航少数几个航空公司在试点取消了纸质机票,可以用电子机票到机场上飞机,我们国家95%的机票用计算机制发的,铁路上的同志也说不能不使用电子火车票,主要是在春节的火车票不够用,到网上购买发现没有,就造成了人们对信息化购买火车票的不信任。
另外我们很多层次现在在实施信息化方面、生活保障方面信息化的管理、医疗报销方面都在做电子信息化的尝试,但是也遇到一个问题,所有的尝试和电子化的应用在使用的时候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疑问,这是这样的交易方式,在法律上是不是有效,法律上是不是承认,我们需要在不同的部门法里面一一加以修订,可能会影响我们信息化交易的进程。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就考虑,也是借鉴了国际上立法的经验考虑,要对所有的法律上、法规上,对书面形式和签名盖章条款的要求,做一次性的修改,这样为信息化发展扫除法律上的障碍。这是制定《电子签名法》的真正意义所在。
第二,介绍一下《电子签名法》的内容。第一个内容是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通过签名法提高的效率,第二并不是所有的电子签名的手段都是安全,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签名才与手写的签名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是通过对电子签名进行定义,并且要求的电子签名起到两个作用,即实现电子签名的作用认可签名的内容来确认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效力,怎么解决电子签名法律效力上,借鉴了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电子签名的规定,列出了四个条件。
目前,国际上成熟的电子签名都具有这样的特点。第二对数据电文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打开了在各个领域信息技术手段的大门,使过去人们在这个问题上提出法律的疑问可以消除掉,数据电文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明确了电子文件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效率,法律做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个是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有法律效力,第二,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三,电子文件的发送、接受地点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电子签名当中目前使用比较广泛的技术是数据非对称的技术。就目前普遍使用的技术,《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第三方认证的政府管制的制度,电子商务交易当中双方都不认识,缺乏信任,往往需要第三方对此进行认证,颁发证书,第三方实际上提供了真实保障的作用。所以第三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起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作用,如果第三方的信用与公信力得不到确认的话,那么电子交易的双方就会对交易本身存在焦虑和担心,正因为第三方认证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起到关键的作用,所以《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了对于第三方提供认证的电子签名的技术和第三方市场准入进行管制,没有批准,任何机构不能从事第三方的服务。大家对第三方上也有不同的认识,特别是人大也提出意见,说电子商务民商性的活动,政府最好少管。起草组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同时征求了大家的意见,特别是电子机构的意见,他们普遍认为认证的市场上良莠不齐,运作也不规范,市场比较混乱,希望通过政府的管制规范这个市场,如果今后认证市场成熟了,消费电子商务市场了,一旦需要可以通过兄弟法规的方式把政府制定的制度取消,在市场上寻找认证机构。
但是目前在启动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政府还是管一管好,大家通过大量的调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委员和其它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接受了起草委和法工委的意见,把电子认证的市场准入制度确立了下来。
第四个内容,主要根据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制度,主要是从法律责任上对设计电子签名中义务主体和责任。当失窃或者失密或者第三方知道以后,应该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并且提供电子签名证书时提供的有关信息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第一,要求其制定相关电子业务规则,实际上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办法,就是你是电子签名的使用人,你对电子签名的认证过程并不是很了解,你也可能不会相信电子签名的技术可以个提供足够的安全强度和保障,提供认证的机构有义务通过认证规则的方式向用户宣传如何保障业务安全,这是认证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一种承诺,按照这样一种程序来保障安全的。
第二个责任是,必须保证所发证书内容完整、准确、并使交易对方从政府了解有关事实和事项。不同的认证机构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可以在认证证书里面提供不同的信息,但是它必须保证认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三,要求认证机构妥善保持与认证有关的信息,一旦发生诉讼和纠纷有足够的信息来支持它当初所做的是没有违背认证业务规则的承诺。
具体到条文上,《电子签名法》规定了以下方面的条款,对定义进行了规定,涉及到适用范围,《电子签名法》是建立在数据文件的基础上,就是电子化的文件,电子签名本身就是一种数据文件,所以在规定《电子签名法》的合法性之前,首先必须确认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这就是为什么《电子签名法》很大一部分内容是数据电文的内容,电子签名是指在数据电文中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示签名人认可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在第三款有规定,法律把这个权利授予了客户,就是你可以决定在电子交易活动当中使用或者不使用,第二,是核心。条款的当事人约定签名,客户不能因为是电子签名就否认它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意思表达会引起一些纠纷,所以法律对于几项非常重要的事项给予了排除。一个是人身关系的转移,第二个,对电子服务的水平不高而排除。数据电文的制度是电子签名法非常重要的制度,它比电子签名本身意义更要重大对管理更加重大,很多的的比率诉讼都要提供原件的,电子文件的方式不存在原件,从技术上讲,原件就是随机存储的,如果能确保这个文件形成以后不能更改,或者更改后能被发现的,就可以认定它的功能。金融领域整个交易过程需要在各个不同的环节进行记录和保留。
第三,证据的效力,我们知道任何的民事行为,一旦诉讼以后都要用证据,电子文件有没有证据效力是大家关注的问题。今天海淀区今年已经依据《电子签名法》判定了一个案例。当时有一位小姐找一位先生借钱,约定还款的时候,之后就不还了,那位小姐用手机发给这位先生,相关的信息说明不钱了。先生找法院进行诉讼,法院依据了《电子签名法》判定这位先生胜诉。电子签名可能有很多种,在这些技术手段中安全强度不一样。
可能的电子签名有法律效力,这是《电子签名法》最核心的规定,另外对认证机构的管理,最核心的,也就是认证服务的机构进入市场要具备哪些条件,我们看到信息产业部为了实施《电子签名法》,已经颁布了电子签名认证的办法,他们会有更强系的介绍。
第四,对于签名认证过程中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下面对实施《电子签名法》应当注意的问题。《电子签名法》仅仅是在法律层面上为各个领域中使用信息化的手段去从事你们的业务提供法律的认可,《电子签名法》对于其它法律禁止或者没有禁止,或者对以书面形式所提供的法律障碍基于扫除。《电子签名法》其实是对部门法提供了更完整的规章。《电子签名法》并没有支付很多的法律问题,必须通过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对《电子签名法》进行足够的补充。 (if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