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19 11:47:58
来源:财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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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益集团(03344-HK)公告,兹提述公司2017年3月9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由 Champion Forever Group Limited(承让人,作为买方)与若干持牌银行(作为卖方)就于公司若干附属公司到期应付的贷款融资的权利及利益以及该等贷款融资的抵押品(包括但不限于位于香港葵涌的宋氏大厦物业的第二抵押权的权益订立的债务重组契据。
公司获悉,于2017年10月17日,宋忠官及互益染厂有限公司(原告)于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向公司及其若干附属公司(包括承让人)以及公司董事会主席发出传讯令状,而于本公告日期,该令状尚未根据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规则送达公司。
原告于令状中请求(其中包括):(1) 发出禁制令以限制董事会主席及承让人自行、委派其各自的僱员、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采取任何会将第二抵押权转让予另一方的行动及根据第二抵押权採取执行行动;
(2) 宣告承让人乃以信託形式为原告持有其于贷款融资及第二抵押权的权利及承让人有责任向原告解释彼等于贷款融资及第二抵押权的权利;
(3) 命令承让人清偿贷款融资及第二抵押权,并交还第二抵押权以供註销;连同利息及成本。
董事会认为,原告提出的申索实属无理,而承让人于契据下拥有合法权利,可享有贷款融资及其抵押品(包括第二抵押权)的所有权、权益及利益,并有权于必要时执行第二抵押权。鉴于诉讼程序处于初期阶段,董事会认为,目前评估其对公司的潜在影响并不实际。无论如何,诉讼不会影响本公司的正常营运。公司正就诉讼寻求法律意见,如诉讼将继续进行,公司将会就有关申索抗辩,并可能会在适当情况下向原告提出反诉及或就执行第二抵押权向原告採取进一步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