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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租车给车主定“霸王条款”:禁止向媒体吐槽

发布时间:2015-07-16 09:44:05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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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车主罗先生通过“PP租车”将自己的宝马车租与他人,结果在出租期间发生风控事件未及时收回。而涉案车辆收回后,罗先生被指没遵守“禁止向媒体或类似机构及第三方就车辆问题进行披露报道”的约定,PP租车将其诉至法院,索赔百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该院已受理此案。


  车主罗先生通过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PP租车”网络汽车共享平台,将爱车租与他人,不料却因此惹上了官司。


  原告爱车汇公司诉称,去年11月5日,被告罗先生通过其经营的“PP租车”网络平台将宝马车出租给朱先生,租期从去年11月5日10时30分至11月17日10时。


  由于宝马车在租期届满时,朱先生未将车交回。PP租车位于上海浦东的分公司与被告于今年3月3日签订了《PP租车公司与车主罗某关于停运补偿及赔偿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停运赔偿金并约定被告禁止向媒体或类似机构及第三方就车辆问题进行披露报道的义务。


  原告称,协议签订后原告找回涉案车辆,并于今年5月15日将维修保养后的宝马车归还被告,其间一直依约向被告支付停运补偿金。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不披露报道的义务,多次大范围在微博、微信上披露车辆问题并煽动PP租车平台的其他车主,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告罗先生在与其签订协议后,并未依约履行不进行任何披露报道的义务,在网络上的宣传给其经营的租车平台造成恶劣影响。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罗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此所受损失100万元,以及要求罗先生在媒体进行道歉以保证网络租车平台正常经营。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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