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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改组:全面深化改革要统筹各层次利益

发布时间:2015-05-06 11:08:00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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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昨天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全面深化改革引起的利益关系调整,通盘评估改革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的利益变化,统筹各方面各层次利益,分类指导,分类处理。要着力强化敢于担当、攻坚克难的用人导向,把那些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用起来,激励干部勇挑重担。


  习近平强调,要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一思想,正确把握改革大局,从改革大局出发看待利益关系调整,只要对全局改革有利、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利、对本系统本领域形成完善的体制机制有利,都要自觉服从改革大局、服务改革大局,勇于自我革命,敢于直面问题,共同把全面深化改革这篇大文章做好。


  ■焦点


  公共利益受侵害检察院可提公益诉讼


  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会议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解读 公益诉讼主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表示,传统的诉讼制度强调个体的利益,对于公共利益,看似每个人的利益都受损,但任何个人又都不具备诉讼资格,因此国家开始循序渐进地探索并推进公益诉讼。


  “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什么级别的检察院能如何提起公益诉讼,但很多地方的检察院已经开始进行探索。据我所知,很多地方检察院开始对辖区内的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


  杨伟东还指出,深改小组会议提出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这些领域全都涉及到公众利益,都是社会高度关注,问题突出,急需解决的,跟公众生命、健康等密切相关的领域。”


  杨伟东介绍说,公益诉讼是指当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根据法律的授权,由有关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制度。从外延上讲,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杨伟东说,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应是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是公众利益受损,但没有特定的受害人。比如行政机关有保护环境的职责,如果因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环境污染等公共利益的损害,就应当对此种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其他要点


  法律援助要适应困难群众需求


  昨天的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会议指出,要紧扣创新驱动发展目标,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开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的先行先试,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创新,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创新,统筹推进“引进来”和“走出去”合作创新,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加快形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支撑。


  会议指出,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适应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降低门槛,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要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会议指出,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要围绕服务改革需要,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适宜学会承接的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的整体或部分转接为重点,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完善可负责、可问责的职能转接机制,强化效果监督和评估,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京华时报[微博]记者 杨凤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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