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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意见 奖金也需同工同酬

发布时间:2013-08-08 09:43:06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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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意见


  劳务派遣奖金 也需同工同酬


  晨报讯(记者 张璐)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今后,这些劳务派遣乱象将逐渐杜绝。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9月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今年7月实施,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昨日公布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待遇上了“双保险”,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劳务派遣工被企业滥用



  解决办法: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工不得超用工总量10%


  意见稿明确,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辅助性岗位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问题: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不签合同



  解决办法:双方订立二年以上固定合同


  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等情况。双方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问题:工伤员工被推诿扯皮



  解决办法:发生工伤 用工单位承担赔偿


  意见稿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用工单位协助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或挪用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各项费用。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转派遣到其他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扣押被派遣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担保或向其收取财物。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名词解释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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