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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IC:撬动民间资本利于刺激国内消费

发布时间:2014-07-08 09:14:10

来源:赛迪智库

作者:财经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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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14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和“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的精神,促进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展开和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经营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在全面总结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运营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首次明确了“消费金融公司”定义


  根据《办法》的界定,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贷款是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房和购车)为目的的贷款。其主营业务包含: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刺激国内消费,优化GDP增长结构


  发展信贷消费是扩大内需的一条有效途径。《办法》的颁布将使消费信贷的需求面逐步放宽,市场需求量日益增大。通过信贷消费机制,发展消费信贷,消费需求将得到有效刺激,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同时,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增长模式向消费主导型增长模式转变,加快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动企业销售和产品需求的增长,改变GDP对出口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度依赖,进一步改善和优化GDP增长结构。


  三、《办法》强调引入民营资本的作用,促进股权多元化


  《办法》强调引入民营资本的作用,进一步促进金融业的竞争,减少垄断,提高金融业效率。“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 近年来,民营资本对参与金融活动的诉求日益高涨,民营资本的引入将大大提高消费信贷行业的效率,改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结构,有利于消费信贷机制的完善,拓宽企业资金渠道来源。为了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出资人参与试点,促进股权多元化,修订后的《办法》降低了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办法》规定,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均可以作为主要出资人。


  此外,《办法》中规定允许吸收股东存款,有利于拓宽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办法》中设定了风险可控的机制,符合风险收益对等原则,而由于存款范围有限,此项业务不会对公众产生风险。若出现损失,本身要承担风险的股东收益会受影响,不会向社会辐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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