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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IC:如何破解TPP知识产权无形的“紧箍咒”

发布时间:2016-04-13 14:03:05

来源:工业科技研究所

作者:工业科技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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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五年半的磋商谈判,参加TPP谈判的12个国家于2015年10月5日达成基本协议。TPP由美国主导,在其力主之下确立了比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12个成员国占全球经济比重达40%,与我国贸易往来十分紧密,而我国制造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明显处于劣势,且对出口贸易依赖仍较为严重。对我国而言,TPP无疑就像是一道无形的“紧箍咒”。研究TPP的协议内容、对我国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就显得十分重要而迫切。

    一、“紧箍咒”紧在何处?

    (一)创设药品数据专有权,加强对药品数据的法律保护

    TRIPS协议明确了对药品实验数据或其它数据信息进行保护的国际标准,但并未设立新的知识产权类别,而是将药品数据与商业秘密一起作为“尚未披露的信息”,为防止此类数据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利用,要求成员国提供保护。TPP不仅创设了药品数据专有权,且明显加大了对药品数据的保护力度。TPP在保护目的、范围、期限等方面对TRIPS协议第39.3条的规定内容进行了扩张。在保护目的方面,TRIPS协议对药品数据进行保护,旨在“以防不正当的商业使用”,而TPP对药品数据进行专有权保护并不限于此,无论对药品数据的使用是否属正当商业使用,除非药品数据的专有权人同意,否则药品监管机构不得批准第三人使用药品数据的申请。在保护范围上,TPP知识产权条款明显扩展了保护对象,TRIPS协议保护的是被作为批准采用新化学成分的医药用或农用化工产品上市条件的、未曾披露过的实验数据或其它数据,且权利人对该数据的原创活动付出了相当努力,TPP将保护对象范围扩大为所有涉及“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试验或其它数据”。在保护期限上,TRIPS协议将药品数据的保护期限交由成员国根据各自情况决定(我国为药品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后的6年);TPP给予药品数据专有权8年保护期限。

    (二)以美国做法为蓝本,全面升级知识产权制度

    在著作权保护制度方面,为保护书籍、影视和音乐等版权密集型产业,TPP将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70年;对于侵权盗版商品,TPP规定的刑事处罚明显较TRIPS严格,甚至比美国近年来一直在推动的《反假冒贸易协议》(简称ACTA)还要严厉。按照ACTA,追究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人应达到相应的商业规模并具有侵权故意,而TPP则不以此为必要条件。在专利权保护制度方面,扩展了可专利范围,被TRIPS明确禁止授予专利权的动植物被纳入可专利范围,且规定各国应该对“已知产品的新形式、新用途或者新的使用方法”给予专利保护,使得生产商可以通过对已有产品微细改变申请专利而变相延长原有专利的垄断权利,即将到期的专利有可能借此“长生不老”(Evergreening)。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要求成员国像美国那样,对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建立严厉的刑事惩罚制度。

    (三)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惩罚措施堪称严厉

    在海关方面,对于假冒、盗版产品,TPP要求缔约国对于“可疑假冒产品、混淆性相似的商标、盗版产品”依职权启动边境措施,即使该产品只是过境该国。而在TRIPS中,停止海关放行的措施是被审慎使用的,其对象是“有正当理由怀疑的假冒商标、盗版产品”,还明确将“权利所有者或经他同意而投入到另一国家市场之中的进口商品,或者过境商品”排除在海关措施之外。

    相形之下,TPP极大地放宽了适用对象和范围,启动海关措施的标准之低,将为恶意的海关扣押提供可能。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TPP提供了极高的自由度,增加了侵权纠纷赔偿的不可预见性和风险性。第18.H.4条规定,司法机构有权考虑权利人提供的“任何合法价值评估方法”评定赔偿额,可包括利润损失、以市场价或建议零售价计算。特别是对假冒商标、表演、录音制品规定了较高赔偿标准,不但可充分弥补侵权损害,而且为遏止未来侵权设定了额外损害赔偿。

    对于盗版产品和假冒商标产品,处罚措施更为严厉。司法机构有权将这些侵权货物不做任何补偿进行销毁,为减少进一步侵权,此种销毁也适用于在生产或创造中使用的材料和工具。在TRIPS规定中,主要处理方法是将侵权商品、工具排除出商业渠道,销毁仅限于在不违反现有宪法规定,且处理时应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及采取的法律救济间的比例协调关系,以及第三方利益。

    二、“紧箍咒”对我国制造业的影响

    (一)仿制药及其它依靠跟踪仿制的产业生存环境更加严峻

    我国是仿制药大国,除制药产业外,其它领域也有大量企业走的是跟踪仿制道路,这类产业未来的生存环境将会因TPP生效实施而趋向严峻,甚至面临生存危机。以仿制药产业为例,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全球有多达631个专利药到期,为我国药企带来发展机遇期,但TPP有关药品数据专有权的规定,扩展了对药品数据的保护范围,延长了药品数据保护期限,强化了执法保护措施,在为那些药品研制能力强、掌握药品数据和核心专利技术的跨国医药巨头构建“保护网”的同时,无疑也为我国药企参与竞争制造了壁垒。除药品数据专有权外,TPP还规定了专利链接制度,缔约国国内的药品管理机关在未经专利持有人同意的情形下,仿制药不得上市销售,这就进一步给我国仿制药产业集成创新和进入市场制造了专利阻碍。

    (二)周边TPP发展中成员国使我国低端产业竞争压力增大

    TPP生效实施后,我国纺织、消费类电子产品加工装配等位于产业链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来自越南、马来西亚等周边国家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目前,我国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成本上升,在承接美、日等发达国家外贸订单方面,相对于这些周边国家的竞争优势已不甚明显;随着TPP知识产权条款的生效实施,这种竞争优势将进一步减弱。在较短的时期内,越南、马来西亚等成员国将改革与TPP知识产权条款内容要求不一致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与执法体制机制,改善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同时,加入TPP“朋友圈”将带来零关税贸易优惠和其它便利条件。这些将会促使原由我国承接的订单,更多地转到越南等发展中的TPP成员国企业手中。低端产业向高端产业转型升级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三)我国制造业“走出去”步伐可能受到阻碍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维护巩固美国等知识产权强国国际竞争优势的同时,TPP知识产权条款也对我国制造业创新发展形成制约。一方面,它进一步延长了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有助于美国的相关企业更稳固地从中获取更多垄断利润,从而促使这些企业将有关专利技术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拒绝向发展中国家有关企业转让、许可,不利于科技创新成果的扩散和传播。另一方面,保护水平和执法措施趋于严厉,将推动拥有知识产权优势的跨国企业“紧盯”来自我国的产品,严格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环节,甚至采取发起不合理知识产权诉讼等手段,干扰或阻碍我国制造业企业“走出去”。

    三、对策建议

    (一)立足自身,加强知识产权前瞻布局

    尤其是重点产业骨干龙头企业跟踪国际产业竞争和科技变革前沿,通过自身开发、产学研用联合研发和购买阶段性科技成果等措施,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降低对外技术依存度,摆脱在与TPP成员国贸易中受制于人的局面。坚持“产品未动,布局先行”,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或主导产品形成专利组合,有针对性地在美、日等主要TPP成员国加强专利布局,打造产品、产业在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优势。

    (二)协同行业之力,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以推动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和国际化、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为导向,鼓励重点产业骨干龙头企业牵头成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依托联盟骨干龙头企业,整合全产业链创新资源,推进产学研合作,培育高价值专利,并积极将专利推入标准,尤其是国际标准,增强对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控制力。鼓励构建产业专利池,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与TPP主要成员国及有关竞争对手进行知识产权交叉许可,形成制衡关系。依托联盟形成面向行业的知识产权协同服务平台,深入研究TPP知识产权规则,把握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信息和竞争态势;结合与TPP主要成员国的产业竞争情况,制定产业竞争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指南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提高联盟成员及行业整体知识产权管理水平,防患于未然。

    (三)依靠社会力量,构建抵御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保障支撑机制

    在现有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股权基金等基础上,建立由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专业团队运作的海外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基金,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应对与TPP成员国产业竞争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资金保障。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构建知识产权保险体系,鼓励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积极参加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依靠社会力量分担海外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创建知识产权服务类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培养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TPP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等国际竞争规则的专业人才,为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支撑。
 

(责任编辑: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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