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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IC:德国担保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带来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6-07-01 09:41:17

来源:赛迪中小企业研究所

作者: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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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MIC讯】2015年10月,李克强与来华进行正式访问的德国总理默克尔共同出席中德经济顾问委员会座谈会,见证了安徽省担保集团与德国柏林-勃兰登堡州担保银行(以下简称“BBB”)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近年来,安徽省担保集团借鉴德国担保银行模式,强化再担保功能和担保体系建设,创新建立了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受到广大中小企业的肯定与认可,德国担保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经验,对解决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担保银行重点服务小微企业
 
    (一)德国担保银行具有公益性组织属性
 
    德国担保银行属于区域性政策性服务机构,仅为本行政区内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服务,除巴伐利亚州有两家外,其余每州各设立1家。尽管德国担保银行是由相关工商业行业协会、储蓄银行、私人银行、保险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公司,但其定位是介于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公益性组织,其赢利主要用于滚动发展,而不对股东分红。
 
    (二)重点服务小微企业
 
    成立于1954年的德国担保银行重点服务小微企业,主要为职工人数在250人以下、年营业额在5000万欧元以下、净资产在4300万欧元以下的小微型企业和自由职业者提供担保服务,担保贷款期限一般长达10年,特殊项目贷款时间还可以更长。
 
    (三)担保贷款费率较低
 
    担保银行向客户收取两笔费用,即评审费和担保费,占担保额度的1%-1.5%,综合费率为2%-3%。担保贷款费率较低也是其突出特点。德国政府强制要求,担保银行担保后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要比原先利率(12%-14%)低,通常在7%左右,加上担保费率2%-3%,企业担保贷款融资成本约10%。
 
    二、中德担保机构运行模式存在差异
 
    (一)德国担保银行是信贷机构,我国担保公司是准金融机构
 
    中德两国对担保机构的定位不同,导致两国担保机构享受的政策优惠差异较大。德国将担保银行定位为信贷机构,与商业银行(银行业或金融)属同业关系,二者可实现资本金共享、同行低利率拆借,大大调动了银担合作积极性。为避免担保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交叉产生恶性竞争,德国政府规定,担保银行不得从事资金吸收和贷款发放业务,确保两者合作能顺利进行。在我国,从统计角度来讲,《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但是银监会并没有给担保公司颁发金融机构牌照,“从事金融业务、无金融机构牌照”的尴尬处境导致其难以享受银行等金融机构税收方面的政策优惠,既不能执行呆账核销,也不能与银行低利率拆借。
 
    (二)德国银担合作按比例承担风险,我国担保公司成为银行转嫁风险工具
 
    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风险是银担合作机制的核心内容,德国担保银行不提供全额担保,商业银行与担保银行对担保贷款一般按2:8的比例分担风险。当贷款无法偿还时,担保银行80%的风险由联邦政府、州政府、担保银行共同承担,一般情况下承担比例分别为39%、26%与35%,具体分险分担比例则根据风险协定,风险越大,担保银行承担比例越小,商业银行承担越多。2014年,中央财政设置代偿补偿资金进一步提高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但仅选取了6个省(市)进行试点,顶层政银担、银担分险顶层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大多数担保机构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单独与银行协商开展合作,担保公司承担100%代偿风险的情况较为普遍。
 
    (三)德国银担合作利益共享,我国银担合作地位不平等
 
    利益共享机制是驱动商业银行与担保银行合作的重要动力。在德国,商业银行发放的普通贷款按100%消耗资本,但担保贷款仅按分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即贷款的20%)消耗资本;担保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部分按同业往来处理,不消耗商业银行自身资本,商业银行与担保银行合作越深入、业务量越大,商业银行的杠杆效应就越明显,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大。我国银担利益共享点位尚不突出,银行处于强势地位,担保机构话语权较弱,银担合作不畅。
 
    (四)德国政策支持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仍在探索中
 
    政策支持体系对于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德国政府用60年的时间形成支持担保银行发展的政策体系,如每5年与担保银行签订一次合同,明确政府对担保银行的支持;对担保银行的利息收入及担保业务收入,均免收工商税和所得税等。当损失率超过3%,德国担保银行便会通过提高担保费率、请求投资人增资及政府给予补偿资金等方式进行调整,保证担保银行健康发展。同时,德国政府不参与担保银行的运作,给予其充分的自主性,保证了担保银行的市场化运作稳步进行。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担保体系,虽在税收、代偿等方面出台了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支持政策,但由于时间较短,尚未形成完整、长效的支持体系,未成立类似德国担保银行的非营利性组织,发展模式仍在探索中。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精简担保机构,鼓励做大做强
 
    我国担保机构数量多、质量参差不齐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建议精简担保机构,壮大实力。通过信用评级、市场竞争等方式挑选资本实力强、业务能力强、影响力大的担保机构,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担保机构并购、抱团发展,形成一支“数量适中、质量过硬”的队伍,使其享受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与商业银行间的同行低利率拆借。统一担保机构、银行企业的信用评级标准,共享银担信用信息,缩减企业信用评估费用。
 
    (二)降低担保贷款费率,稳定银担合作
 
    考虑到银担合作中,担保机构帮助银行分担风险的作用,建议我国的银行对担保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上浮控制在30%以内);在政策执行之初,可给予银行一定比例的补贴,以激发其开展业务的积极性。
 
    (三)健全风险共担体系,激发银行寻求合作的主动性
 
    我国担保机构被视为转嫁银行风险的工具,既要向银行缴纳保证金,还要承担全部代偿责任,银担双方责权利严重失衡。建议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引导银行与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风险。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通过设立担保信贷基金、补贴银行等措施构建银担分险体系,如安徽的“4321模式”。
 
    (四)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政策性业务定位,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2015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明确了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担保业务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担保机构或将迎来政策的“春天”。建议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政策性定位,加快建立融资担保基金,完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机制,降低担保机构风险,激发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分担风险的作用,鼓励北京、安徽、河南等已获得国家代偿补偿资金的地区探索再担保机构发挥作用的新模式。

责任编辑:拂晓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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