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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IC:自动驾驶需要合理的责任共担机制

发布时间:2019-05-28 17:30:15

来源:赛迪智库

作者:政策法规研究所 陈全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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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MIC讯】3月22日,由中国政府和欧盟委员会共同主办的第三届中欧法律事务对话在北京亚洲大酒店举行,22日上午对话会的议题是人工智能伦理与法律责任,与会嘉宾就欧盟人工智能法律责任规定,中国法律和政策相关规定,欧盟人工智能伦理指南等话题进行发言。在听过与会发言之后,赛迪智库政法所的专家介绍了对以自动驾驶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品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分配机制的几点看法:
  
  一是以过错为基础的侵权责任在人工智能时代出现了局限性。传统侵权法侵权责任归责以过错为基础,对侵权结果发生负有过错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定情况下特定当事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但无过错责任仍然是以过错为锚点设定责任。人工智能时代,发生侵权事件时,智能产品的使用人很可能是没有任何过错的,生产、设计、运营、维护人的过错情况可能非常复杂,既可能是一方过错,也可能是叠加过错,还可能是无过错行为累加导致侵权。以过错为锚进行归责,很可能难以准确找到责任人并公平归责。
  
  二是考虑侵权责任时也要关注到智能产品带来的社会福利。人们对不熟悉的事物总是带有一些未知的恐惧,容易关注到新技术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其实人们更应关注的是新技术带来的福祉。以自动驾驶为例,2017年我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2846起,造成63093人死亡、226430人受伤,美国每年道路死亡人数也达到约为4万余人。如果符合国家标准的自动驾驶汽车普及,上面的数字会变成百位数、十位数甚至个位数,尽管我们依旧应该关注那些不幸者,但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自动驾驶技术“挽救”的那些生命。
  
  三是与巨大社会福利伴生的风险应由全社会共担。这种新技术带来的社会福利,个体成员感觉可能是不强烈的,但是是真实存在的,在设计法律规则时也必须予以考虑。技术不可能等到100%成熟时才被允许应用,一种明显能带来巨大社会福利的技术,与其伴生的风险是社会享受其福利所必须承受的代价。因此如果一种技术给社会成员——无论是否使用该技术——普遍带来福利提升,而其造成侵权损害又是小概率事件,那么这种技术引发的侵权责任应由全社会共同承担。
  
  这种责任分配制度并不符合传统侵权基础理论,但为了让人工智能的福利真正惠及每一位生产者和消费者,建立责任共担机制未尝不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责任编辑:言笑晏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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