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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IC:国际经验推动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7-03 09:32:17

来源:赛迪智库-财经研究所

作者:财经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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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被誉为“中国碳交易元年”,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五个区域性碳交易市场正式开市,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基于试点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经验,要推动碳排放交易市场进一步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那么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在碳交易制度建设方面,又有哪些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的做法?构建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市场还应注意哪些方面?思考和研究以上问题,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行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精神,也是实现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双赢局面的重要基础。
   
  一、全球碳交易市场发展概况及启示
   
  (一) 全球碳交易市场发展已具体系
  据世界银行“2012年全球碳市场报告”,2011年全球碳市场成交金额1760亿美元,成交量102.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分别为2007年的3.4倍和2.7倍。目前,已有35个国家和地区在运作或规划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其中欧盟、美国的碳交易量占到世界总量的80%以上。
   
  作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占全球交易总量70%以上,对28个成员国的1.1万家发电站和工厂实行碳排放管控,覆盖了区域内碳排放总量的45%。根据EU ETS的要求,成员国排放限额累计不得超过《京都议定书》承诺的排放量,同时再根据成员国的历史排放水平、排放标准,分配成员国一定数量的免费排放配额。如果超额排放则须购买排放权,否则将面临每吨100欧元的重罚。
   
  美国碳交易市场呈现出以州为单位各自组成的特征,如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西部气候倡议、气候储备行动、中西部温室气候减排协定等。其中,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RGGI)发展较为成熟。作为美国第一个强制减排交易市场,RGGI由美国东北部及大西洋沿岸的十个州组成,将区域内电力行业作为控制排放对象,针对2005年后所有装机容量超过25兆瓦的发电设施设置碳排放量限额。
   
  (二) EU ETS量稳价跌、美国RGGI量价均涨
   
  2012年,欧盟碳交易市场量稳价跌,EU ETS成交量79亿吨,较2011年略有增长;成交金额降至739亿美元,同比下降50%。主要是因为欧洲经济仍处低迷期,配额需求减弱,碳交易价格长期低于5欧元/吨,与2011年相比,价格下降一半左右,最低值甚至不及2008年峰值28欧元/吨的十分之一。
   
  2012年,美国地区碳交易市场量价均有所上涨。美国RGGI累计拍卖成交量4.98亿吨,成交金额11亿美元,分别为2011年的4.2倍和4.5倍。2012年拍卖结算价格为1.93美元/吨,较2011年的1.89美元/吨略有上涨。
   
  (三) 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第一,建设全局性强制减排市场是未来主要趋势。2005年EU ETS成立之后,逐步形成了总量控制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各国设置排放限额。近年来,欧盟地区碳排放总量逐步下降,碳交易规模占全球大半份额,EU ETS发展成为全球最成熟的碳交易市场。
   
  由于碳排放具有空间转移特点,仅在局部地区实施排放总量控制,会引发区域内企业将生产设施转移到其他区域,以规避管制,从而影响碳交易市场进一步发展,以及政策实施效果。因此,尽管美国碳排放总量比欧盟高出四成,市场潜力大,但由于美国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没有在国家层面形成强制减排义务的统一意识,全国性碳交易市场无法构建,导致美国碳交易量不及欧盟地区的10%,且交易价格长期低于欧盟。
   
  第二,国际碳配额跨区域流通做法值得关注与借鉴。EU ETS具有开放式特点,允许企业在一定限度内使用欧盟以外的碳配额,一是使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或联合执行(JI)获得减排信用;二是通过双边协议,实现与其他国家排放交易体系相互连接。EU ETS分别与挪威、列支敦士登、冰岛、挪威等非欧盟国家接轨,并且成功迈出欧洲,2012年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加入EU ETS,允许澳大利亚企业从国际市场上购买最多相当于其排放总量一半的排放额度,实现了澳大利亚和欧盟国家间的碳排放开放交易。
   
  二、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最新进展及挑战
   
  自2011年我国七个省市被选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后,各地积极筹备,2013年下半年,北上广深津五省市碳交易市场先后正式开市,我国碳交易市场进入实操阶段         
   
  (一) 试点地区采用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机制
   
  全球碳交易量主要来自强制性减排市场,仅有0.3%来自自愿性减排市场。据此,我国试点地区采用强制性碳排放总量控制。
   
  在管控对象方面,试点地区将工业企业列为管控对象,重点管控能源密集型行业。其中,重要制造业基地的广东省,将电力、水泥、石化、钢铁等工业行业企业作为管控重点。同时,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结合大城市人口密集特点,还将大型公共建筑列为管控重点。结合各地排放特点,五个试点地区初步入选控排企业碳排放量占到各地总量的40%左右,实现了较高覆盖面。
   
  在碳排放配额方面,试点地区以免费配额为主,分别向管控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其中,广东省尝试3%的有偿配额拍卖,2013年12月举行了我国首次一级市场碳配额拍卖,拍卖配额达300万吨。
   
  在惩罚机制方面,为了强化总量控制,试点地区均对企业违规排放设置惩罚手段。例如,北京市规定对于超额排放的企业按照市场价的3到5倍予以处罚;深圳市则采用组合策略,除行政罚款以外,还采用下年度配额中扣除超额部分、纳入信用记录、取消所有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
   
  (二) 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的挑战
   
  经测算,我国五个交易所年成交量能力在550万吨左右。2013年,五个地区碳交易市场规模累计3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只相当于五个试点地区年排放总量的0.48%,碳交易市场活跃度较低。可见,我国碳交易市场要快速发展,形成规模还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地区间碳排放核算标准差异大,相关基础研究工作有待强化。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但目前,各地碳排放核算标准差异大,比如上海制定出台了本市碳排放核算指南及各试点行业核算方法,我国需要建立起统一的碳排放认证与核查体系相关研究工作。二是区域间碳配额流通机制需加紧设立。试点地区碳交易处于封闭状态,区域间碳配额不流通,但随着我国碳交易市场不断发展,碳配额的跨区流动将是必然要求。
   
  三、推动全国性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 着手开展重点行业碳交易研究相关工作
   
  我国在总结五个碳交易试点地区工作经验基础上,应着手开展对重点行业碳交易的研究工作,为建立全国性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奠定必要的行业基础。一是加强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监测统计工作。目前,我国已规定电力、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航空等重点行业企业提交碳排放数据,随着碳交易市场的不断推进,重点行业碳排放数据需要进一步优化。二是推进统一的碳排放核算标准工作。各试点地区均已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并加强统计核算体系建设和能力培训。但目前我国需要建立统一的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开展建立符合国情的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的规范研究工作,从而为相关行业全国范围碳交易工作开展奠定基础。三是开展企业碳排放总量设置研究工作。借助知名智库、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的知识储备与研究成果,在全国范围对重点行业企业研究设置排放限额,逐步推广行业性的碳排放交易。
   
  (二) 以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构建全国性碳排放市场
   
  EU ETS的实践证明,通过完善法律规范,辅以行政调控,在相当大的区域范围内以最小成本建立了碳交易市场。因此,我国在推进建设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市场,也可考虑以法律的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
   
  一是建立和完善全国性碳交易法律法规。当前各试点地区均制定了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地方法规,但尚缺乏国家层面上的专门法律制度,所以有必要出台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法规,确立统一标准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如对碳排放总量进行强制性约束的法律地位确认、碳配额分配基本制度确立、碳排放认证核查制度制定等。二是依托我国垂直管理行政体系,通过行政指导,建立中央级排放交易平台。各地市场附属于中央平台,搭建成由中央、地方共同组成的多层次碳交易平台,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体系。
   
  (三) 加快构建碳配额区域间流通机制
   
  第一,允许企业使用区域外的减排信用。地方政府在碳排放限额目标下,要给予企业一定的交易平台选择权,允许使用一定比例的区域外碳配额。一是允许使用在联合国碳交易流程制度规定下,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形成的国内“碳减排信用额度”。二是借鉴国际市场的第三方排放认证与核查机制,规范试点地区碳排放认证核查制度,编制全国碳排放认证标准和工作规范,建立全国性碳排放第三方认证核查体系,从而为国内碳交易市场提供标准化、可流通的交易标的,即经过认证的“碳配额”。
   
  第二,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实现各区域碳交易市场的高效对接。目前,北京市碳交易市场已开始探索跨区合作的实践活动。2013年11月,京津冀晋蒙鲁六省市签订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研究协议,约定六省市共同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研究,并支持企业在其他协议省市实施二氧化碳减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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