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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IC: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支撑信息消费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6-01-13 09:48:49

来源:赛迪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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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MIC讯】(一)国产高端信息产品和服务竞争力不强,难以在信息消费中发挥主导作用

  1.硬件高端产品少、利润低

  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虽较快,但与国际知名企业相比,中高端信息产品供给不足、利润较低,例如在移动智能终端领域,苹果公司稳占全球移动终端高端市场,国产智能终端普遍高成本、低价格、低产业链,盈利能力、产品溢价能力和业务利润率明显不足。据市场研究公司Canaccord最新数据显示,苹果在2015年一季度智能手机厂商运营利润中占比高达92%,比上年同期增涨40%,而国产手机则处于增量不增收的困境。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我国电子信息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硬件产品中的关键元器件严重依赖国外进口。以智能终端为例,我国智能终端CPU、传感器、大容量存储芯片,甚至高分辨率的显示器等,80%以上主要依赖国外巨头供给,国内企业重要发明专利远逊于国际巨头。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 年11 月,在专利检索总量方面,苹果为2651 项,OPPO 为2863 项,小米为1496 项,魅族为206 项;在发明公布数方面,苹果、OPPO、小米、魅族分别为 1546 项、2093 项、1374 项和 112项。二是我国企业尚没有建立起面向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的成熟生态系统。仍以苹果公司为例,其智能手机、智能手表等共同组成硬件平台,加上苹果公司开放的应用开发平台,最终形成面向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服务,构建了成熟的商业生态系统。多样化应用服务的快速迭代发展增强了硬件平台的核心地位,硬件平台的稳固发展进一步汇集了应用服务,共同刺激和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形成了发展的良性循环。相比而言,我国智能硬件企业普遍缺乏这样的生态系统。

  2.软件关键产品市场占有率较低

  当前,我国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云计算等领域,产品综合性能与国外知名品牌仍有较大差距,市场占有率较低。在操作系统领域,2014 年全球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搭载的操作系统基本被谷歌和苹果的操作系统垄断,其中智能手机80%以上采用谷歌安卓系统, PC端操作系统基本被微软Windows垄断。在云计算领域,2014 年VMware、HyperV 等企业的私有云产品在我国市场占有率达到70%。

  我国软件产品市场占有率较低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软件技术水平存在差距,例如在云计算领域,由于受到传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产品长期落后的影响,我国虚拟化、SDN、SDS 等深层次核心技术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整体创新能力较弱,技术差距影响了整体性、成体系的企业级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和产品的持续性发展,导致整个产业难以形成整体突破。二是商业生态系统不健全。当前信息产业的发展已经从单一企业竞争演变为商业生态系统的竞争,而我国企业尚未构建起成熟、健康的生态系统,在跨国公司主导的产业生态体系中被边缘化,缺乏产业发展的话语权,长期处于被动跟随、同质化竞争、低附加值的发展阶段。三是骨干企业实力依然较弱,虽然我国电子信息企业已经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与国外企业相比依然比较弱小,2014年我国软件百强企业前三名华为、中兴通讯、海尔集团的营收分别是1216亿、463亿、401亿元,而微软2014财年营业收入为868.3亿美元,净利润为599亿美元。

  3.大数据服务行业应用进程缓慢

  目前,全国规划建设大型数据中心的省市已经超过28个,数据中心数量超过255个,但相应的大数据服务发展却较为缓慢,大数据技术与各行业领域的知识积累、知识建模融合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数据资源利用以及价值提炼模式尚不清晰。

  大数据服务应用缓慢主要源于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大部分企业尚不具备大数据大规模应用的能力。我国企业对数据挖掘分析技术的把握尚不成熟,对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领域的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没有清晰的认识,支撑大数据发展与应用的技术能力、集成方案提供能力和专业知识积累相对薄弱。二是对大数据应用需求的认识和挖掘不够。我国政府和企业对于大数据的应用认识处于初期阶段,对大数据应用的模式和价值认识不清,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大数据服务的发展。三是数据孤岛和碎片化现象严重,制约了大数据应用。大数据的本质是开放与共享,只有实现数据流动、提升易获性,才能实现大数据的价值,但当前我国无论是在商业领域,还是公共领域,都存在众多障碍。在商业领域,大数据的共享往往限于企业内部或相关联的合作者之间,企业之间由于对彼此数据安全的不信任难以做到完全共享。在公共领域,近年来各地政府部门积极建设和应用各自专属的信息系统,尤其2014 年智慧城市热潮带动政府IT 建设领域热度持续高涨,形成了庞大的数据资源,但由于制度等因素限制,数据开放进程缓慢。


  (二)传统领域信息化程度不够,信息消费增长点有待挖掘

  1.互联网农业深度融合进程需加快

  近两年,多个互联网企业介入农业领域,涌现出农资交易平台、农产品交易平台和农产品配送平台等众多平台企业,例如云农场、田田圈、田头批、一亩田等。这些企业在促进我国农业领域生产资料、产品的在线化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目前看,我国互联网农业的发展主要是在交易环节,主要是通过在线资源整合对传统交易方式进行优化,尚未深度介入农业的生产环节,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我国大多数农民对信息技术的认识不足,既懂传统农业,又懂互联网的人才缺乏,能够在生产中较好运用信息技术和手段的农民较少;二是农业信息化设施尚不健全,虽然农业生物环境信息获取与解析、农业无线传感网络、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已经在农业生产经营等领域开展了相关应用推广工作,但应用水平总体偏低;三是物流配送设施和服务较为落后,虽然我国已经开展了“万村千乡”等基础建设工程,但各地区物流基础建设不平衡,设施装备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较低,覆盖范围有限,再加上农村需求分散,社会化物流尚不能有效服务村镇,导致农村“最后一公里”配送难题尤为突出。

  2.互联网交通健康发展模式需探索

  当前,互联网交通已经成为我国大中型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城市智慧交通全管控与指挥系统、城市交通智能诱导系统、闯红灯违法抓拍自动记录系统等智能交通综合管理系统为交通管理注入了新动力;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通过对租车行业的改造发展形成了网络专车的商业模式,滴滴、Uber等互联网公司快速发展。

  但同时必须注意到,互联网企业构建的公共交通模式在满足人们出行需求的同时引发了社会和制度冲突,例如互联网专车的出现猛烈冲击了现有的出租车行业格局,也招来了出租车司机的反对,一些城市相继出现了出租车司机罢运、围堵专车司机的事件,随着专车服务数量的增长,专车服务中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另外,一些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专车服务违反了当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在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运营,针对这些涉足交通运输领域的互联网公司展开了治理整顿工作。总之,在城市交通运输领域,消费者对于通过互联网手段享受更为方便、快捷、优质的交通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原有的交通运输制度已经成为阻碍发展的重要因素,业已形成的出租车利益体系和交通运输管理手段亟需进行变革和创新,亟需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同时,建立起健康的互联网交通发展模式。

  3.互联网医疗技术和体制创新需加强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医疗快速发展,很多医院都开发了自己的App,实现网络挂号、预约、排队和分诊;一些医疗器械公司投资智能硬件,打造“服务闭环”;互联网企业纷纷开展医疗资源的整合,出现了很多医疗网站,例如春雨、好大夫等。 

  但是,我国互联网医疗发展处于在线化的探索时期,深度医疗资源的整合尚未开展,难以激发出大规模互联网医疗领域的信息消费。这主要由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是互联网企业不具备医疗领域的专业产品和能力,对医疗行业的改造主要是限于对现有医疗资源进行优化整合,而在面向用户的智能医疗设备、大数据诊断等方面,技术能力和储备不足,无法提供替代性产品和服务。反观国外巨头,苹果公司进入医疗领域至今,已招纳10位生物医药领域的绝对权威专家,以及超百名医药和相关硬件设备领域的专家,为互联网医疗进程打造专业团队;二是原有医疗体系阻碍了互联网医疗发展,当前我国医疗服务的市场化水平较低,优质医生资源主要集中在体制内,加之地方政府出于城市规划的需求严控中心城区的医疗机构审批等因素的制约,医生资源流动、数据信息交流等受到影响,互联网企业对现有医疗资源进行跨区域、跨机构的整合难度较大,限制了互联网医疗信息消费的发展。


  (三)信息产业和消费政策环境尚不完善,缺乏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治理模式

  1.产业政策体系不健全,难以为信息消费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政策扶持是促进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然而,我国电子信息产业与欧美国家相比起步晚、起点低,产业政策体系不够健全,难以为信息消费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撑。主要表现为:一是政策体系不完善、不配套。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但竞争性政策相对缺乏,企业政策也不够配套。二是功能性的扶持政策不足。过去政府注重市场保护政策,与其所需的直接政策资源较少,市场保护直接效果较显著有关。加入WTO后,市场保护政策已较难实施。虽然政府的扶持性政策已有所完善,但仍需加强。三是政策工具需调整。当前,我国主要采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企业和市场,这样做容易扭曲市场、窒息创新,存在较大副作用,对于电子信息产业和信息消费的发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四是各省市、地方政府出台的信息消费配套政策文件存在一些问题,如没有设定严格的时间节点和预期目标,难以对政策的落实结果予以评估;部分省市没有深入分析当地经济社会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本地实际信息消费发展水平、基础保障设施建设程度等评估不准确,导致制定的政策措施难以落实到基层。

  2.产业标准滞后,阻碍信息消费扩展

  目前,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迅速,但一些产业标准发展相对滞后,阻碍了信息消费的扩张。云计算领域,目前国内标准化组织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缺乏标准和顶层设计,云计算建设中出现了各自为政、难以发挥协同优势等“乱象”,难以形成规模化和产业化集群发展;大数据领域,由于缺乏数据交换、交易、共享和开放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很多企业难做“无米之炊”,另外部分有数据的企业不具备技术能力,数据在交换流动中的价值无法体现,产业发展速度受到较大限制;“互联网+”领域,标准滞后阻碍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如“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由于制造业智能化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发展层次差异巨大,“互联网+”对制造业的融入可能呈现出极大的阶梯性,使得制定统一标准和参考规范的难度较大,会导致我国在标准竞争和未来技术应用中处于不利地位;新兴消费领域,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了传统领域的信息化改造,尤其是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和服务的使用,加快了传统领域新的信息消费和产品的推出,颠覆了传统的发展模式,以往的标准已经不能满足新兴消费领域发展模式的需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息消费的发展。

  3.行业壁垒负效应明显,缺乏新型治理模式

  “互联网+”时代,新服务模式和发展模式层出不穷,诸多行业业已形成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都在逐渐成为新兴信息消费领域发展的行业壁垒。例如,在制造业领域,传统行业管理模式与“互联网+制造业”新模式不相适应,具体表现为:一是传统生产关系与新兴生产关系不相适应。现行制造业政策仍采用固有的工业化思路,采取监管、行政审批等措施,这将对“互联网+制造业”发展产生诸多阻碍;二是产业加速跨界融合与条块分割的行业管理体制不相适应。“互联网+制造业”需要政府职能部门高度协同、统筹规划。然而,我国目前部门间沟通协调能力不足,信息传递不畅,存在“信息孤岛”,难以适应“互联网+制造业”模式带来的产业大变局趋势;三是不断增长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需求和监管方式不相适应。制造业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的高度协同对企业征信数据库、行业数据库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建立、开放和共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能够应对行业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的业务协同保障机制和监管方式,严重制约了产业链上下游的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


  (四)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有待提升,网络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保护亟需加强

  1.网络安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

  当前,我国在网络安全相关核心技术方面仍受制于一些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在技术思路、标准协议、核心技术、产品服务方面都处于主导地位,我国还一直处于“跟随者”角色。比如网络和通信协议,我国不仅较少参与制定,研究成果也很少。再如密码技术,我国虽然取得一定突破,如我国自主公钥密码算法SM2的广泛推广应用,但总体还是在外国的密码体系基础上发展而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因为我国在网络安全领域基础性、前沿性研究薄弱,自主创新缺少根基。由于基础研究门槛高、周期长、投入大、出成果难,我国在此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都严重不足,导致在基础性、前沿性研究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二是核心技术以发达国家的体系为标杆,缺少自主创新环境。作为信息技术领域的后来者,我国一直处于模仿和学习阶段,特别是在基础网络协议和核心技术标准方面,往往全盘接收,缺少质疑、改变的创新思维,自主创新基于西方的技术体系和核心技术展开,有些核心技术根本没有理解和吸收就拿来应用,如当前我国所谓的“自主芯片”完全采用X86体系,“自主操作系统”直接使用Linux内核。

  2.网络安全产业相对落后

  在信息产业发展初期,我国主要采取以资源和环境换技术的策略,大量引进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金,这虽然给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较大推动力,但却导致民族企业产生“体系性依赖”,几乎所有企业的技术储备都打上了外国标签,完全的自主创新已经难以获得生存空间。从产业规模的角度来看,我国网络安全产业规模总体偏小,国外赛门铁克公司一家的产值便超过了我国网络安全产业的总体规模。而且,由于我国网络安全产业积累薄弱,核心技术缺乏,产业资源配置不合理,低技术水平的产品重复投资严重,对技术难度较高、开发成本较高的产品研发投入总量少,导致在硬件方面,核心芯片、通用软件、高端设备和安全技术上长期受制于人,依赖进口;在软件方面,我国在基础软件研究与开发原始创新不足,多为跟踪和模仿,造成在操作系统、开放工具平台、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基础软件方面几乎没有自主版权的产品,无法形成自主健全的软件产业链,严重影响了我国软件产业再发展能力。

  3.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保护法律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对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保护立法的理论研究重视不够,在法制建设上多采取“应急式”、“局部式”方式,法律之间协调性差,部分立法缺失。而且,即便现在有一些知识产权法律,也存在滞后于形势变化的问题。网络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急需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规范。但是,目前我国有关信息网络的立法还不够成熟,远远不能满足跟上互联网形势变化的需要。例如,当前出现最频繁的是网络著作权纠纷,但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法。此外,在个人隐私保护等领域还存在立法真空,由于信息技术发展速度飞快,互联网上出现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个人隐私保护等多个领域都存在立法空白现象。即使针对部分问题立法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所规定,也都过于简单和片面,对个人信息的获得、收集、持有、使用、营销等环节都没有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拂晓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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