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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IC:澳大利亚资源税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发布时间:2015-01-27 08:14:47

来源:赛迪智库

作者:周禛、马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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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作为南半球经济最发达国家和全球土地面积第六大国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储蓄,被形象地誉为“坐在矿车上的国家”。得天独厚的优势使得澳大利亚成为矿产资源和能源商品出口数量较多的国家。其资源开发利用涵盖煤炭、液化天然气、铁矿石、矿砂等多种重要矿产资源。澳大利亚作为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在铁矿石和煤焦等方面的使用情况对我们有所启示。因此,关注澳大利亚资源税改革对我国资源管理与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一、澳大利亚资源税改革进程


    改革初始期。上世纪90年代中期,澳大利亚政府推出一系列的资源税制政策,最主要的是于1987年开始施行石油资源租赁税。政府将石油资源租赁税的税率设定为应税利润的40%,并伴有相应的扶持政策,如在税前扣减勘探开发及其他相关成本。


    平稳过渡期。2004年7月,澳大利亚矿产和石油委员会官员考察了澳大利亚矿产和石油等行业,结合当时的财政环境,对资源税缴纳情况进行了评估。相关部门不仅考察了澳大利亚矿产部门的资源税政策选项,同时提出对澳洲境内矿产资源征收从价权益金的议题。其中如何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征收体系是考察的重点。


    改革推进期。2010年5月,澳大利亚政府宣布自2012年7月起征收资源暴利税。同年7月,澳大利亚政府公开有关资源税改革的细节,并宣布自2012年起,石油租赁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陆地和海上石油和天然气项目,其中包括煤层气和西北大陆架项目。同时,澳大利亚的煤炭和铁矿石项目开始征收租赁税,但是其相关税率能够根据企业生产情况做适当调整,以实现二者双赢的局面。目前,澳大利亚政府与矿产商就资源税问题达成协议,将铁矿石和煤炭的资源税率由最初的40%下调为30%,而起征点也有所提高。现实中,煤炭和铁矿石资源租赁税名义税率为30%,实际征收税率为22.5%。避免税费重复,政策规定企业向领地或州政府缴纳的权利金可以抵扣租赁税。


    作为资源贸易大国,澳大利亚开始征收矿产资源租赁税,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对其他资源储量较为丰富的国家起到示范作用。例如,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改为从价,适当提高矿产资源税率,或对某特殊行业征收特别收益金等。


    二、澳大利亚资源税主要特点


    一是税费相结合的多元化征税体系。在澳大利亚从事自然资源的勘察与开采活动的企业或个人,除了缴纳资源税以外,还要缴纳相关费用及特殊租税。但是,税费之间有明确的界定,不存在重复征收的弊端。其中,有关油气资源的税费除石油资源租赁税以外,还包括海洋石油权利金、陆地石油权利金,原油消费税,资源租赁权利金等。具体如下,原油消费税以原油和凝析油产品为课税对象,征税范围涵盖陆上地区、西北大陆架及近岸水域的原油产品;联邦政府针对石油的年生产率等其他自有条件设定浮动税率;此外,资源祖灵权利金作为与原油消费税互为替代品的税项,对于已征收前者地区,联邦政府将不重复征收原油消费税。在此情况下,收取的权利金作为共享税,由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协商分配。


    非油气矿产租税的征收体系与油气资源一致,除征收矿产资源租赁税以外,各州或领地政府征收陆上非油气矿产权利金与海洋非油气矿产权利金。其中,海洋非油气矿产权利金60%归联邦政府所有,40%归州或领地政府所有。另外,澳大利亚政府对企业普查和勘测权限进行了严格细分,企业对资源进行勘查开采须持土地许可及其他相关许可证。例如,对资源进行小规模短期的普查须持普查许可证,对大规模短期或中期的勘查则须持勘探许可证等。


    二是现有资源税在保障了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同时,能够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产品深加工。澳大利亚政府在征收资源税时,更加注重对企业采取相应的补助和激励措施。以原油消费税为例,联邦政府对前3千万桶原油提供免税政策;对于矿产资源租赁税,当企业承担的项目入不敷出时,亏损额可计入应纳税款部分,作为企业的减免数额,以长期的国债利率加7%递增,由后一年转结;而对于年总矿业利润少于7500万的企业施行当年减免矿产资源租赁税的政策。另外,州政府在企业生产初期会减免权利金以加速企业投资成本回收速度,并为鼓励企业延长生产链,进行产品深加工,州政府也会酌情减免相应权利金。


    三是在分税制度下,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促进联邦与地方政府同受益。对于价格浮动大,弹性大的矿产及石油资源施行从价征税,按照资源生产价值的相应比例征收。对于价值相对较低,弹性小的的工业材料施行从量征税,按照产品产量量化征收。从量征税与从价征税的有机结合,使得资源最大化有效整合,在丰富政府财税收入的同时保护了自然环境。另外,澳大利亚施行联邦政府与州(领地)政府分权管理政策,资源的财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共享,管理上下一致,避免了重复征收税费的问题。


    三、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是应完善资源税费制度,多层次多元化征税,推动资源优化配置。 我国现有资源税费体制以资源税为主体,配合多种相关费用。其中,虽然矿产资源补偿费类似国外权利金,但其征收额度与效用远低于权利金。总体来说,我国的资源税费体制单一,存在税费重复征收问题。在推进资源税改革的过程中,应立足本国国情,不断补充与完善我国现有税费体系。在客观地衡量、评价澳大利亚等国的税费体制基础上,酌情搭配权利金,资源租金和耗竭补贴机制。在细化税费征收的同时,应避免相似类型的税费重复征收问题,对现有已存在的重复税费施行清除政策。


    同时,随着资源税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应逐步引入环境保护税,建立生态税制。纵观澳大利亚资源税征收情况,其税收政策相对成熟,在如何制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和工业、生活垃圾的环境税收政策方面经验丰富。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与资源开采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进一步强化资源税及其相关税制在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达到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效果。另外,对于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采,可以加速市场化配置。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取得开采权以及相关开发许可证,有利于优化资源开采效率,实现企业与国家的双赢。


    二是应建立健全财税管理监督机制,保障补贴与扶持政策到位。 一方面,良好的监督管理机制能够加快资源开采的市场化进程。这就需要不断强化资源税相关立法机关与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度,建立科学的资源评估与定价机制,并制定规范的招标投标程序,以此保障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与市场化运行。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人性化制定税收及扶持政策;全面考虑到大、中、小企业各自对税收的承受能力,对于排污治理情况较好的高技术企业和小型企业实行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有助于企业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同时,补贴政策应结合资源自身禀赋、开采难易程度以及地理位置等多方面因素制定;鼓励企业投入使用可以减小污染并提高开采效率的设备,并给予资金补贴扶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是应合理制定征税额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推动资源可持续利用。我国现有的征税方式既有从价定率也有从量定额,石油、天然气及煤炭资源已全面按照从价征税的方式征税,其他资源税尚使用从量定额的方式征收,在今后的改革中,可以借鉴澳大利亚资源税改革的经验,对于价格变化大,弹性大的资源施行从价征收,对于价值相对低,弹性小的工业材料施行从量征税,将两者有机结合,合理最大化财税收入。对于税收的分配制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应统一步伐,上下一致,避免对企业重复征税,税收收入协商共享。

(责任编辑: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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