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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IC:数据交易破局助大数据应用与发展

发布时间:2015-12-01 09:41:50

来源:赛迪顾问

作者:张梓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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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MIC讯】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了我国全面发展大数据应用与发展的目标与主要任务,彰显了我国加快建设数据强国的决心与思路,大数据的应用发展已经受到国家层面以及产业各界的高度重视。大数据的应用发展以体量庞大,类型丰富、来源多样的数据资源为基础,而在现阶段的实际应用中,宝贵的数据资源往往难以获取,数据资源有如一潭潭相互隔离的死水,没有形成有效的流动互通,缺乏生机。为了促进数据资源的有效配置,打破数据的孤岛效应,将数据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的构想在业内被广泛提出,数据交易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吸引了来自各界的目光。

 

  一、数据交易开展的现状

 

  (一)发达国家由企业主导探索,政府侧重隐私与安全保护

  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大数据的发展方面已经有了多年积累,在数据的收集整合、分析应用、开放共享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在数据交易领域也诞生了一些成功案例,如专注交通领域的数据公司Inrix将从汽车制造商、用户手机软件上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工并出售、数据提供商LOTAME可收集并出售跨终端的用户行为数据,美国企业Factual向各领域用户出售地点与位置数据等等。

  发达国家在政府层面主要负责政府数据的整合开放、法律法规的制定、强调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规范数据信息的流通,而在实际的交易方面,则以企业为主导实施。这样的模式下,数据交易的形式较为灵活,数据的整合流通更加规范,而企业也普遍选择聚焦特定领域开展数据交易,实施难度较低,但难以形成规模。

 

  (二)我国国家层面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试点交易健全体制

  我国国家层面对于大数据对经济、社会的重要意义已经有了清晰明确的认识,信息孤岛的现象也受到了高度的关注。《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明确将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作为大数据应用发展的一项主要任务。而针对数据交易,《纲要》提出了将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开展面向应用的数据交易市场试点,探索开展大数据衍生产品交易,鼓励产业链各环节的市场主体进行数据交换和交易,促进数据资源流通,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制,规范交易行为等一系列健全市场发展机制的思路与举措。数据交易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在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方面还存在许多盲点与不足,整体发展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需要国家层面的监督与引导。国家层面的重视与支持,将对数据交易的未来发展起到重要的保障与促进作用。

 

  (三)多方布局试点数据交易,模式尚在探索成熟案例较少

  数据交易作为大数据产业链上的一个新兴环节,其中的商机与价值还未得到充分发掘。近年来,多方抢占先机,在数据交易领域动作频频,既有数据拥有者出售数据直接进行交易,又有一系列大数据交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以“数据中间商”的角色间接试点数据交易。2014年,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北京大数据交易服务平台相继上线,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率先展开数据交易实践。2015年,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九次方大数据、富士康郑州迅捷等多方联合组建的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正式挂牌运营,并推出了《2015年中国大数据交易白皮书》和《贵阳大数据交易所702公约》,首次展现了对数据交易在理论层面的阐述与研究成果。此外,数据魔方、数据堂等各类平台的出现也进一步丰富了数据交易的形式与内涵。目前,我国的数据交易仍处在初期探索阶段,参与交易的数据资源存量、交易规模、涉足领域、客户数量都还比较有限,成熟的模式与成功的案例都还较少。

 

  二、数据交易面临三大难题

 

  (一)数据资源整合难

  数据交易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就是数据资源的整合困难。各个领域的数据门类繁杂,来源广泛,即便是聚焦特定领域,也存在数据拥有主体众多,一些参与者数据分享意愿不强、数据格式不统一等问题。作为数据交易的撮合者,数据交易平台商不仅要找到相关领域的数据拥有者,还要协调说服数据拥有者参与交易,提供数据。而随着数据的价值逐渐显现,部分数据拥有者将数据牢牢握在自己手里,缺乏流通变现的意识。此外,相关法规的缺失,令数据拥有者在数据提供方面颇有顾虑,举足不前。技术层面的问题尚好解决,但数据整合实际过程中面临的操作难,协商难等问题,才是限制数据整合的关键。数据资源若不能充分整合汇聚,数据交易就缺少必要的基础材料,数据交易作为以一种业态就无法持续发展。

 

  (二)数据资源定价难

  商品交易离不开价格的评估,而数据本身的特殊属性注定其难以像其他商品一样“明码标价”。首先,数据的生成方式各不相同,数据的采集方式也多种多样,数据内蕴含的价值与数据的生成方式并无直接关联,数据的价格无法按照生产投入成本进行计算。其次,购买来的数据往往不是作为最终产品的组成部分,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发挥作用,如数据使用者通过购买并分析数据改善了产品或业务流程,最终实现收入增长,但其中数据究竟起到多大作用,价值如何核算量化,从财务或技术角度都难以有明确的衡量办法,导致数据价值难以核算。此外,数据的价值几何取决于数据使用者而非数据本身,不同的数据使用者,不同的分析方法,不同的应用场景,数据所展现的商业价值也会千差万别,不存在所谓“绝对公平”的价值判定,因此若采取价格与价值相挂钩的模式,则无法形成统一、标准的定价,数据交易双方也难以达成一致。数据的定价难,直接影响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意愿,制约了单笔交易的可复制性,限制了数据交易的大规模开展。

 

  (三)数据交易监管难

  目前,我国针对信息数据流通的法律法规仍是空白。数据的分级标准、所属权、使用权、流通范围、流通方式等关键问题没有清晰的界定与规范,导致了数据的交易无规可循,交易的监管无法可依。一方面,数据标准的缺失,特别是敏感度分级标准的缺少,导致不同敏感程度的数据信息难以区分,增加了隐私或机密信息泄露的风险,不利于数据交易的安全开展。另一方面,数据归属权、使用权、使用范围的不明确,增加了买卖双方参与交易的风险,打击了交易主体的积极性,并可能滋生出利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将所购数据进行转售获利、恶意分发等不良现象,对正常的数据交易市场秩序形成破坏,也增大了交易监管的难度。数据交易的监管困难,为数据交易市场笼上一层阴影,没有公平、公正、阳光的市场环境,数据交易也就难以持续、健康发展。

 

  三、数据交易破局之道

 

  (一)尽快制定出台数据相关法规标准
 数据交易的推进开展,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数据质量、数据安全、数据开放共享和交易等方面的法规标准,明确数据的分级标准、归属权、使用权、使用范围等关键问题,形成完整的大数据标准体系。一方面为数据交易的市场监管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数据交易的实施提供指导,通过营造规范、阳光的数据交易市场环境,为数据交易的参与者提供指引与保障。目前,在工信部的主导下,《大数据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大数据标准化白皮书》正在制定过程中,相关标准的出台,将对数据交易的开展起到巨大的鼓励与促进作用。

 

  (二)多种交易形式并用解决定价难题

  数据的价值难以有统一的判定模型,但通过交易形式的创新,有望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更多的价格选择,增加交易成功的可能性。数据交易平台可扮演数据价值评定者的角色,协调行业专家资源,设计定价模型,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对数据价值进行评估,拟定数据价格,推进交易进行。对于难以评估的数据,平台可协调撮合买卖双方进行当面谈判,或可效仿股票交易,设计交易报价系统,由买卖双方分别报价,当买方报价等于或高于卖方报价时撮合成交。此外,对于大量的、分散的、价值不清晰的数据,交易平台可充分扮演“数据中间商”角色,广泛购买收集各领域多渠道数据,形成海量数据资源池,再定价向需求者转售。或者采取单组数据不定价,多组数据集合评估方式,对数据资源池中数据进行整体评估,再通过收取一定“会员费”的形式,由数据需求方对平台上数据进行选择获取。交易形式的创新,使得数据定价的方式更加灵活,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大幅提高效率,有助于数据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

 

  (三)提升产业水平带动增强市场活力

  除了法律法规的保障以及交易本身产生的获利,数据交易的推进还是要依托于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将帮助数据买卖双方获得更多切实的利益数据,也就增强了交易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最终提高数据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对于数据购买者,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分析技术的进步、应用模式的丰富,使得所购数据有望挖掘出更大的价值,令其尝到使用数据的甜头,提高其购买数据的积极性,刺激整体市场对数据的需求。对于数据的提供者,大数据产业的发展,给予了令其数据“变废为宝”的机会,也帮助其参与进入大数据产业生态,与生态内的其他参与者一起,共同发掘新的价值与商机。未来,每一个数据交易的参与者将既有购买数据的需求,也有出售数据的愿望,数据交易各个主体之间将呈现循环互动,营造健全繁荣的数据交易市场环境。数据交易市场的繁荣将助力大数据产业的腾飞,而产业的发展又将进一步推进数据交易的持续开展,实现良性循环。

  数据交易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未来的发展应当不拘一格、百花齐放。破解数据交易困局,将帮助实现对数据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作用,真正促进大数据的应用与发展。

责任编辑:拂晓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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